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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公安分局

温州新闻 2864
申请事项:1、撤销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作出的温瓯公(娄)不立字(2021)0015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2、责令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对申请人的报案予以立案。事实理由:申请人的房屋被非法拆除,屋内大量的物品丢失被其他人卖掉(详见附件),申请人向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报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报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根据《宪法》、《民法典》的规定,申请人屋内物品属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现不法人员将申请人的私有物品拿走并卖掉,肯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这样的行为都不属于违法犯罪,那么我是不是也可以到瓯海公安局长家,把公安局长家的物品拿走卖掉而不构成违法??如果这样的话,国家为啥还要规定,公安机关要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所以,申请人的报案事项属于刑事受案范围,而且存在犯罪事实。另外,报案人只是如实报案,陈述事实,至于是否属于盗窃,申请人并没有提及。哪怕不属于盗窃,也应当构成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当以其他案由立案侦查。故向贵机关申请复议,望依法公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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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由 八号 于 2022-1-20 10:01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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