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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州都市报 3448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县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关联对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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