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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不力!温州一人被当场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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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20日晚,车XX身为乐清市淡溪镇**店经营者,未对每个客人进行扫“温州防疫码”,车XX及其员工陈*等在营业期间未戴口罩。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车XX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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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8 11:26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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