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侯建斌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是反映卫生健康发展现状、进程和规律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宏观决策、行业治理和服务社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针对部分地方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队伍力量薄弱、数据质量不高、分析应用不足等问题,国家卫健委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科学设置统计指标,修订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加快建立包含医疗卫生、健康管理、养老、托幼等机构在内的,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卫生健康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积极整合以电子健康码为主索引,贯穿预防、治疗、康复、健康管理等环节的居民健康统计信息闭环;逐步构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涵盖卫生健康资源、医疗健康服务、公共卫生安全、居民健康水平、健康影响因素、行业综合治理、健康产业发展等全方位,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卫生健康统计调查体系。
《意见》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监测评估,定期通报各地医改进展与成效,为制定医改政策、规划目标、年度计划提供数据保障。各省份、地市要突出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监管制度等重点领域,强化数据分析利用,增强工作前瞻性和预见性,助推医改向纵深发展。
《意见》要求,加快整合行业内业务重叠、分散独立的信息系统,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工作流程,将各业务系统分别从基层收集数据转变为统一采集、顶层交互,推进跨业务、跨机构、跨部门交换应用,从管理上减少报送频次,实现一数一源、一源多用、整合共享。按照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相关要求,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实施的统计调查获得统计资料的,不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开展全面统计调查,减少调查频率,降低调查成本,着力解决基层“报表繁”问题。
《意见》强调,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各地要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依法依规加强对本单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问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的区域卫生健康统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法定统计填报工作负总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质控追溯,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及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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