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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新闻 4203
《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将“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列在第一顺序的“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之后,第三顺序的“其它民事债务”之前。 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强调“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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