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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13:40 上传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7月份的一天,常某携带一把黑色尖刀从瑞安市东山街道新埠路*号携带到瑞安市上望街道蔡宅村望江路*号家出租房内。
2020年10月04日1时许,在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蔡宅村望江路*号出租房内,常某与唐某因情感纠纷,常某从房间内拿出上述尖刀,将唐某划伤。
现场查获一把黑色尖刀,经公安机关认定,该黑色尖刀为管制刀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常某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常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常某行政拘留四日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刀具1把。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常某行政拘留四日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刀具1把。
行政拘留送瑞安市拘留所执行。
标签: #因情感纠纷持刀伤人瑞安一人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