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1点左右,永嘉瓯北王家坞附近有人裸奔,十分辣眼。过往路人震惊之余,忍不住侧目观看。但很多人又被那赤裸裸的身体“闪”到眼睛,赶紧把目光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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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纷纷表示:难道这是行为艺术?这也太有伤风化了,尤其在暑假里,街上有很多孩子,这对孩子的影响也太不好了!难道,这是有难言之隐,或精神有问题?
/ 普法时间 /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裸身出现在公众场合,这不仅有碍观瞻,有伤风化!
小蜜提醒:文明城市是需要大家共同维护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定要注意形象。如果遇到精神病人发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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