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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物业管理法规比较熟悉的朋友请进来指导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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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的温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里头如何理解这一条款:业主逾期不投票表决或者已投票但未表决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意见票;但该已表决的多数意见,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 个人理解:一、100人投票,有51人以上参加投票,并且这些人所占的面积超过一半,那么弃权票计入或者不计入多数票从而产生有效投票结果。二、100人投票,有51票以上相同意见票,然后才能把弃权票计入或者不计入多数票。第一种情况,比如只分发60张选票,并且分给对已方有利倾向的业主,剩下的视为弃权。是否有被操纵投票的漏洞。第二种情况,既然已经有双过半的相同意见票,那么弃权票的归属还有什么意义。根本可以无视,因为结果已经产生。希望有内行的朋友指点一二,欢迎参加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