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1日20时30分许,梁**在鹿城区**酒店*号房间,以800元人民币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的方式,对*进行嫖娼。嫖娼结束后,梁**趁*在鹿城区**酒店*号房间卫生间洗澡之际,将放在房间桌上的800元嫖资盗走。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梁**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梁**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梁**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梁**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行政拘留送鹿城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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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30 17:46 上传
根据相关资料:
法律规定,盗窃对象既包括他人合法财产,也包括违法持有、占有的财产,虽然嫖资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被害人合法占有,但法律并不因此允许以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危害社会的方法任意占有财物。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已支付被害人的嫖资本质上仍然属于法律上的“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的对象,其行为触犯了盗窃罪,梁某某为自己“白嫖”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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