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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在温州嫖娼后抢劫失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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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6日,记者从中国检察网发现一则起诉书,起诉书内容显示,江西二男子李某某、陈某某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被提起公诉。此二人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招嫖平台将被害人即卖淫女骗至旅馆,对其进行殴打并实施抢劫,于2020年11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于2021年2月9日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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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7 17:55 上传

图文无关 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因对之前的嫖娼不满,通过相同的招嫖平台将卖身女即被害人王某某骗至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某旅馆房间,用胶带捆绑被害人王某某的手和头部,并用拖鞋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脸部和腰部,胁迫其说出手机支付宝密码,从其支付宝花呗转走人民币3000元至被告人李某某的支付宝,后拿走被害人王某某的OPPO手机逃离现场,并将手机丢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获谅解。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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