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农领办[2004]2号文件《 中共浙江省温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解决农村定销户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1992年至2004年,由所在村给予原定销户一次性经济补偿,2004年之后,“仍是农业户口的定销户人员,不愿转为非农户口的,允许保留农业户口,取消定销户称谓。"“对保留农业户口的定销户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歧视他们,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享受村民(社员)同等待遇和权利." 我所在村为三江街道江头村,在2015年村里制定的“村集体部分收益分配方案”中仍将我农户称为定销户,严重违反了市政府的这个文件要求,该方案还规定我农户只享受普通农户50%的收益,也是严重侵犯了我农户的平等权益,经过多次与村里沟通和街道上访,均没有给予实质性帮助,互相推诿,没有任何效果。市政府制定的文件难道就这样成为一纸空文吗?村里假借村民集体决定和一村一策就可以肆意抗拒政策吗?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村里的文件不能违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请求农业局给予解决此事,取消定销户称谓,给予100%收益分配还我定销户村民同等待遇和权利。
希温州地区所有末处理的或正在处理的定销户相互沟通联络:本人手机号:13868876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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