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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厂房火灾!他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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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工人违规作业引发火灾,行拘十日●●

2022年4月20日,平阳县公安局正式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引发“3.29”平阳县万全镇温州宝旭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火灾事故的违法行为嫌疑人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事件回顾

3月29日17时11分,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平阳县万全镇万达路一乳胶制品公司厂房发生火灾。

根据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此次火灾原因系员工林某某在一楼夹层排风机处使用角磨机进行切割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切割溅射火星引燃周边可燃物起火并蔓延成灾。

林某某在作业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违规作业,对此次火灾负有过失责任。

4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林某某对其引起这起火灾事故的过失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服从处罚,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切实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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