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疫商品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提醒告知书
全区各网络直播营销市场主体:
为维护防疫药品、口罩、抗原检测试剂、消毒杀菌用品等防疫用品和生活物资交易秩序,助力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防范和制止网络直播营销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就进一步规范涉疫商品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药品、医用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用品属于《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的特殊商品,其网络交易活动应依法依规开展。严禁通过网络销售已列入《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的药品。
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从事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直播的主播,需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拥有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未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的,不得开展特殊商品的网络直播营销。 三、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及医疗服务广告属于《广告法》明定的必须经过广告审查机关事先审查许可后方可发布的特殊管理广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营销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及医疗服务。
四、严控防疫用品、民生商品的品质质量关,不得借机销售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
五、网络直播营销也应展示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不得对民生商品和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七、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出现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八、不得以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虚构夸大消毒杀菌用品功用等形式对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九、不得任意取消订单、随意更换商品,应保障配送不停不慢,助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确因临时短缺、物流配送困难等原因造成不能按约定交付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提供退款、换货、补差价等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十、要遵守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网络购物“三包”等规定,健全完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及时高效处理投诉举报,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购得欢心、吃得安心、买得放心、用得舒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6日
本主题由 八号 于 2022-12-16 21:35 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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