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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国人大释法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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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释法的请示 尊敬的全国人大各位领导: 2022年6月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10号),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1、撤销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告知书》(泰信复不受告字[2022] 2号) .2、责令复查机关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 2022年11月7日,泰顺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夏启瑞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2022】5号,其认为:1,罗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答非所问,未针对申请人的诉求予以答复,不妥。2,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10号】),涉访事项为落实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应由住建部门处理,不属于罗阳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复查决定如下:撤销罗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 2023年1月17日,温州市泰顺县信访局对国家信访局交办的信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对作出<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10号)行文不够规范落实处理意见不到位问题要求整改的督办》 的信访事项,答复告知上以上文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信访人首先应当先向住建部门反映问题。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办公室已按照《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要求的程序办理等内容。多次督办仍然以此回复。 以上三个答复是否已按照《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复查决定...规定予以规范,依据《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2009】6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规定,请求释法。 请示人:夏启瑞 2023年6月9日 备注:《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2009】62号》“应当,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复查、复核机关经过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决定:(二)原信访事项处理或者复查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复查决定,但属于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 重新处理、复查信访事项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决定内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决定,但因程序不合法重新作出的除外。申请人对重新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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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由 八号 于 2023-6-12 14:45 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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