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如果欠债公司偷偷注销,是不是欠的钱就要不回来了呢?近日,永嘉法院审结一起清算责任纠纷,因未通知公司债权人即注销公司,最终判决股东偿还未清偿的债务。
A有限责任公司(后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4日,仅有两名股东,其中周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郑某担任公司监事。
去年7月21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解散该公司,并由周某、郑某组成清算组,周某为清算组负责人。次日,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债权人公告,明确:“若有未尽的债务,股东承诺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9月22日,清算组出具《公司清算报告》显示:公司各项税收、职工工资、债权债务均已结清,剩余净资产50万元将依法分配给各股东。9月26日,公司注销登记。
作为债务人B公司对此一无所知。2023年7月24日,B公司将A公司的两名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其二人对A公司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公司提出,2020年9月,双方已在瓯海法院达成由A公司分期支付B公司货款及逾期利息共386007元的调解协议。后A公司仅偿还30000元,因其未按约履行,B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周某、郑某在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偷偷注销公司,损害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中,周某承认欠付B公司的货款确未清偿完毕,但公司注销系委托他人办理,清算时未通知B公司的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
法院认为,公司在注销登记的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确保公司债权人有机会在清算方案中参与分配。而B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并已申请强制执行。A公司未通知B公司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也未在清算报告中如实记载负债情况,存在编制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应当对B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周某虽辩称,公司注销手续系他人代办,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未予采信。
综上,永嘉法院最终判决周某、郑某共同向B公司偿还货款356007元,当事人均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股东周某、郑某因缺乏对公司注销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在明知存在前述债务的情况下,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也未在清算报告中对相关情况予以记载,最终被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如若股东认缴资金实缴到位,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公司规范经营,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清算时完成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如实记载债权,在以上情况下发现公司存在资不抵债情形后申请破产,股东无需再为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公司偷偷注销债务能不了了之?法院:股东偿还!
记者赵小娴通讯员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