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昨天是温州地方立法工作历史上具有特别意义的一天——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一天,参加大会的全体代表首次共同履行神圣的立法职能,《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成为温州首部在市人代会通过的“自制”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旭东表示,《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被称为温州自己的“立法法”,是今后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则与规范,而本身作为一部特殊的地方性法规,它在市人代会上通过,也是市人大代表履行立法职能的重大里程碑。《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去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着手起草条例草案,于7月初完成了初稿,9月开始相继向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两院”,部分市人大代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等征求意见。在经市人代会审议后,这部温州自己的“立法法”于昨天通过。
随着温州进入“依法立法”时代,今后哪些对象可以作为立法主体?根据《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委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值得一提的是,我市首部“自制”地方性法规《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从今天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市首批制定的两部地方性法规,《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与《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如今分别进入新阶段。
就在今年市人代会期间,大会秘书处议案组不但首次收到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还收到不少立法工作相关建议。随着人们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日益提升,温州地方立法工作正不断提速换挡、加快步伐。
也因此,市人代会期间,大会新通过设立的市人大内司委,将接手原由法制委负责的内务司法监督工作职能,让法制委“专注”投身制定地方性法规相关工作。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显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拟将《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为2016年一类立法项目,争取在年内完成审议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并拟将《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作为预备项目。与此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还准备了《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4个条例作为二类立法项目,将着手立法前期准备工作。
此外,今年市人大常委会还将以推动《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为基础,建立2个配套制度、3个规划、4个办法,对法规案的提出、论证、征求意见、起草、审议等过程进行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温州地方立法的基础规范,全力打造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先行、社会共同参与的立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