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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20万!不然就举报!”破坏营商环境的三人被绳之以法

温州都市报 4888
1月16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破坏营商环境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池某等3人因敲诈勒索企业而获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池某等3人系温州人,多次在鹿城区藤桥镇及周边县市区长期采用举报等方式要挟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而勒索财物。 被害人郑某开办了一家皮革公司,对于他来说,“噩梦”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池某等人多次向环保部门举报该公司存在偷排污水、私埋暗管等问题,导致该公司停工接受检查。同年7月,池某向郑某索要“企业顾问费”,郑某因害怕公司再次停工接受检查而被迫向被告人支付20万元,池某遂停止举报。 郑某以为这些可以正常经营了,不料,池某的宗亲还继续以该公司在排污、电镀、转鼓、环评内容等方面存在问题反复向各级相关部门恶意举报,同时恶意举报各级环保部门存在包庇行为。为了配合执法检查,该公司被迫频繁停工停产并支付巨额费用进行挖掘、改造管道。 期间,郑某迫于压力提出愿意支付30万元,但对方并不满足,向郑某提出要获取企业经营提成等更高经济利益。郑某因未答应对方的要求而被持续举报至2018年。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以来,池某等人在鹿城区藤桥镇及周边县市地区长期或单独或结伙采用对当地及附近区域的企业与村民存在的违规违章或者可能存在的违规违章等问题进行举报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骚扰、要挟,以收取顾问费、租金或者补偿款、赔偿款等名义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池某等3人长时间、持续性的举报造成该区域部分工程被迫停工,部分企业亏损严重,影响藤桥镇营商环境与生活环境,部分不实举报干扰了政府部门的执法工作。犯罪事实中,池某参与12节犯罪,犯罪既遂数额为82.8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池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