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37岁的男子应某某,大学文化,在平阳县某中学当教师。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
2019年9月13日23时许,应某某在平阳县某镇某中学走廊及房间内照顾醉酒的女性林某某过程中,欲趁林某某醉酒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他掀起林某某的衣服、胸罩并轻吻、抚摸胸部等部位。
在这过程中,应某某察觉到林某某有知觉,怕她知道后报警,而放弃与其发生性关系。
次日,应某某在居住地被公安民警抓获。
平阳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乘妇女醉酒之机,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而抚摸其胸部等身体部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应某某在抚摸过程中,因害怕被害人发觉而放弃与其发生性关系,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等待应某某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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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8 19:35 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