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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从境外走私巨蜥售卖,一审获刑九年半

温州日报 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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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 20:44 上传

从马来西亚邮购巨蜥,藏匿包装逃避检查,通过EMS邮寄入境,最后出售给国内买家。6月3日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并售卖巨蜥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曲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万元;犯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男子曲某,31岁,山东人,有贩卖毒品前科。 据法院审理查明,曲某伙同杨某(已判)向马来西亚卖家TEN邮购巨蜥入境并销售牟利。三人商议,TEN负责在境外组织货源,采用伪装封包、伪报品名方式邮寄至境内;杨某负责提供假名字、假地址、非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用于收取该包裹,并通过杨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向TEN支付货款;收到包裹后,曲某和杨某共同在国内寻找买家进行销售。 2015年9月,曲某和杨某购买的5只巨蜥经藏匿包装后,通过EMS邮寄入境时,被温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邮包藏匿的5只活体蜥蜴均为泽巨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属严禁贸易的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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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曲某和杨某再次购买1只巨蜥,仍采用上述方法包装,该邮包被济南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经鉴定,该邮包藏匿的1只活体蜥蜴为萨氏巨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属严禁贸易的物种。 也有巨蜥顺利入境。2015年9月,曲某将一只亚洲水巨蜥以1300元价格,卖给了买家孙某。同年10月,杨某以2600元价格,将一只蓝尾巨蜥卖给了买家顾某。这两只巨蜥都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属严禁贸易的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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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8日,曲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曲某结伙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又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应予并罚。曲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曲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予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本主题由 System 于 2020-6-10 20:59 解除限时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