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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错免罚”,市交通执法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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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20:06 上传

7月22日,温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公路与运输执法一队收到了当事人李某文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实施的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让当事人体会到了“执法的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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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执法人员在温州牛山客运站出租车候客点例行检查时,发现浙CT2**4出租车驾驶员李某文,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告知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贰佰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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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能不能不处罚啊?今年受疫情影响,生意很不好,今天都还没有开张呢。我也是一时疏忽,下次保证不再犯了。”当事人恳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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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马上解释道:“根据新出台的《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如果当事人本年度首次被查获在我省发生清单内轻微违法行为时,向市交通执法队作出承诺,立即纠正或限期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我队,符合适用条件的,即可免于处罚。您的情况应该符合上述规定。”当事人连连表示感谢,称赞这样的执法有人情味。 “罚”是手段,“管”才是目的。市交通执法队将在一线执法中继续推行这种“有人情味”的执法,给予当事人改正错误的机会,并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
本主题由 System 于 2020-7-30 20:59 解除限时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