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Q20xSz115hN2H9T.jpg (94.58 KB, 下载次数: 32)
下载附件
2020-8-26 15:57 上传
陈某某诽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公(仰)行罚决****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陈某某
执法部门:【鹿城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仰义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08-25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23日20时许,陈某某利用抖音APP拍摄视频诽谤仰义街道钟山村主任木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钟山村集体财产。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春华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鹿城区拘留所执行。
IABuiZgTVAtf5HvT.jpg (166.77 KB, 下载次数: 28)
下载附件
2020-8-26 15:57 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