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商贷出借人有话要对检察院说,温商贷案立案一年多来,从侦办到起
我是温州市温商贷出借人
随着资产处置的深入,温商贷案停留在“非吸”层面未深入侦办的问题越来越明显。“衣帽间”的挥霍、“在水一方”的违法行为、“原态农业”的集资金额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严重不相符、“小哥出行”的卷款外逃,均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登记平台202002意见回复也明确“存在代持资产和隐匿、隐藏、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
温商贷案件中如此众多情节严重的符合集资诈骗特征的证据,绝不能以非吸罪起诉到法院,而应该纠正为集资诈骗罪!
我们广大温商贷出借人坚决要求鹿城区检察院负责此案的相关检察官行使“补充调查权”,依法以集资诈骗罪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