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因妻子张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故与周某某存在感情纠纷。2020年8月2日晚,被害人周某某通过张某某的微信与金某某进行视频通话进行挑衅,金某某遂于当日19时许携带扳手出门,后于永嘉县**镇**附近**线附近碰到周某某,两人发生争执后金某某用扳手将周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伤致面部创口累计5.7cm长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侧鼻骨骨折,牙齿折断,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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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15:29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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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