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业主大会被终止,谁在挑战法律的公信力?请求郑书记督促龙港新城开发中心继续筹备首次业主大会
尊敬的龙港市委郑书记:您好!
2020年11月,我们龙诚小微创业园业主向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发起申请,准备成立业主大会。当时小微办领导也明确表态厂房装修就等于交付使用了,当时还特别强调一下,都装修了怎么还不算交付?新城开发建设中心于2020年11月30日发布公告《关于组建龙诚小微园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同年12月,我们园区近八十位业主推荐业主代表陈某某、吴某某、缪某某、章某某、林某某五人为筹备组候选人员。
然而,近五个月中发起人无数次向新城开发建设中心沟通请求审核筹备组候选人名单并公示,新城开发建设中心一直在推诿。于2021年4月13日发布《关于终止组建龙港市龙诚小微园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通知》,以龙诚小微园交付使用的面积未达到百分之六十为由,终止筹备工作。我们认为新城开发建设中心的终止公告于事实不符,也不合乎情理。
首先,温州市住建局物业处相关领导表示筹备组法律没有终止之规定,只有暂缓之说法。交付是按照合同的约定。
其次,我们园区入园的业主已经达八十多户,装修待入园的企业有三十几家,两者相加占到园区所有业主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了,完全满足组建筹备组的条件。
第三、在龙港市新城开发建设中心的指导下,我们为筹备工作做出许多努力,近八十位业主推荐陈某某、缪某某、章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等五位业主代表为筹备组候选人。其他筹备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只待中心发布公告,许多业主翘首企盼。
第四、园区交付使用面积应在第一次发布公告前调查清楚,为什么在近五个月之后,才说达不到百分之六十呢?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第五根据《温州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十个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两个月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指导担任。"根据上述规定,指导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成立、成员的产生均非由行政机关单方意志确定,而是全体业主意思自治的体现。终止筹备组的公告,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行为。
第六、厂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三项1款: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拒绝接受函件、买受人在合同中指定的通迅地址无法送达或联系方式无人接收等),导致买受人未按出实人第次通知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来商品房所在地办理查验房屋、房屋验收交付等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房屋,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该房屋及室内装修装饰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及该房屋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用、能耗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如因买受人原因未按约向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物业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剩余购房款、违约金、面积补差款、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款项)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且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去年竣工验收后11月23日强玮公司在园区公告并给124户业主发了交房通知书,而且电话告知,按照合同履行的话己全部交付。
第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交付使用的,即使没有办理交付手续,也认为物业已经交付。
第八、6月5日我们园区近百名业主发起请求新城开发建设中心继续指导成业主大会。
综上,新城中心认为交付使用的面积没有到达60%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新城中心的所为实属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请依法予以纠正。为此,我们强烈请求您督促开发建设中心继续筹备工作,并公示筹备组候选人员名单。以维护龙港市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公平公正、主持公道的正面形象。我们相信政府相信党,请您维护公平和正义。
我们园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两个主要目标:一是为了实现业主自治;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加强园区民主管理,监督物业公司更好地服务园区企业,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园区环境建设,促进园区安定与和谐建设,也是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解决园区急需解决的问题。充分行使业主权利,自觉履行业主义务,成为全体业主建设好、管理好园区的有效途径。
二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逐步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使业委会的各项工作办事有章可循,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使业主的资产及相关的公共物业实现保值增值。请您给予督促解决。谢谢!
本主题由 八号 于 2022-1-17 15:18 删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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