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华偷录法院录音中,关于让高管参与追赃损失有一定的盅惑性,称有先例。其实不值一驳。1.举不出己立案又出来参与追赃挽损的案例;2.这些高管出来是否需要经侦派人跟着,谁保证他们的安全,即使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这个“放出来”的责任谁负的起?3.温商贷借款人都承认还款,目前的自有资产、股份资产经侦基本查明,李山债权、资产己覆盖待,只要强制还款、正常拍卖资产即可,需要高管出来吗?难道老实交待犯罪事实不是配合追赃挽损?难道他们在看守所里就可以拒不交代,放出来才愿意交待,是吗?他们有这个资格。李某先不要诉求放他们出来,你进去试三天看看能抗拒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