吁请永嘉公安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汪成义立案侦查
浙江永嘉县潘坑乡八亩村村民汪成义,打着开设农贸超市的幌子,哄骗举报人投资30万元,然后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以收条或白条方式,编造虚假应付款、租金费用应分摊而不分摊等手段,侵占了属于我的276717.96万元,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汪成义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在查清其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汪成义的刑事责任,责令其将非法占为己有款额返还给举报人,并赔偿举报人的利息损失。
2020年3月间,汪成义称其在永嘉县回北新桥村经营农贸市场,与瓯北新桥村委会签定了8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希望我能投资,信誓旦旦地表示“有钱大家赚,共同发财”!开始我将信将疑,没有明确表态,汪成义猜透了我的心思,便大谈该市场如何如何前景看好,“最多一年就能收回成本”!见他说得恳切,我终于由心动变为行动——于3月18 日通过银行给汪成义转了30万元投资款。此后,我要求和汪成义签定合伙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经营利润分配比例,但汪成义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拒签协议,甚至不让我参加合伙人会议。2020 年4月28日,该市场隆重开业,初期人气颇旺,生意红火,可惜好景不长:大约一个多月后,该市场因消防不过关被要求营业整顿,遭此挫折,汪成义等合伙人在无心赓续经营之余,便分道扬镳、各奔东西。然而,我的30万元投资款他竟然不管了,一句“所有投资款打了水漂”就想将打消追回投资款的念头。鉴于汪成义涉嫌诈骗和职务侵占犯罪,我强烈要求职能部门清算汪成义的财务收支情况,经温州鑫荣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该所出具了温鑫荣专审 [2021J 第 387 号专项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表明汪成义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温鑫荣专审 [2021J 第 387 号专项审计报告给出了如下专项审计意见:
一、永嘉县新桥农贸市场于2017 年 9 月 14 日取得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永工商市字3303071019号市场名称登记证,市场举办者为永嘉县阻北街道新桥村经济合作社,营业面积1996m2,市场负责人为余承达。2020年3月开始由李天顺、汪成义等人合伙经营该市场,投资资本共 3198052.00元,本人出资300000.00元,占总投资比例的9.38%。
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1、收入资金的真实性待核实:审计期间检查会计凭证,收入资金均未通过银行户头核算,无原始凭证,建议对收入资金进行清理,确保收入完整入账。
2、审计期内各项支出均未取得发票,以收条或白条甚至无单据入账,大量现金支出问题,影响支出的真实性。建议一切财务收支均取得或填制完整、合法、有效的的票据原始凭证;建议对支出要素不齐的凭证做清理,凡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不得报销入账。
3、合作体3年租金费用为190万元,建议按照收益期间分摊费用。
4 、应付账款余额:69363.00元,经调查了解,实际上不欠款,应专作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余额 1046550.00元主要属于欠市场租户保证金及承诺返祖,已由汪成义和胡长治于2020年8月以后处理完毕,不再欠租户款项。
三、根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审计报告附表 4、附表5,汪成义以收条或白条甚至无单据方式、编造虚假应付款、租金费用应分摊而不分摊等手段侵占了举报人276717.96 元,其中:
1、以编造收条或白条 1191833.00元(无单据有 402350.00元)的投资比例9.38% 为 111793.93 元;
2、编造虚假应付款69363元的投资比例9.38%为6506.25元;
3、租金费用应分摊不作分摊1688888.88元的投资比例9.38%为158417.78元,其他应付款余额及相关款项被诈骗的款额有待查证。基于上述事实, 汪成义在4个月时间内,利用自己担任新桥市场负责人身份的职务便利,以伪造收条或白条甚至无单据方式、编造虚假应付款、租金费阳摊不作分摊等手段,侵占了举报人276717.96 元,己构成涉嫌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为此,举报人特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汪成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在查明其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追究汪成义的刑事责任,并责令汪成义将其非法占为己有的款额及利息返还给受害人,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举报人:永嘉县潘坑乡石鸟村西山路李天顺
我劝汪成义尽快将30万元投资款还给李天顺
这年月,谁都知道钱不那么好赚,但对于个别心存不轨、挖空心思用别人的钱来办自己的事、赚自己的钱的人,却是例外。譬如李天顺举报的汪成义,就轻轻松松地赚了30万元——汪成义用花言巧语欺骗诱惑李天顺,让李天顺给他转了30万元。汪成义称此款用于由他负责经营管理的新桥农贸市场。但市场经营了一个多月后便关闭了(关闭二个月多后又重新开业经营至今),汪成义竟然以此为由企图侵占李天顺的投资款,当李天顺催他还款时,他竟然满不在乎,就像丢掉一叠废纸似的若无其事,一句“所有投资款打了水漂”就想打消李天顺索还投资款的念头,丝毫没有意识到他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从汪成义提供的审计报告来看,李天顺转了30万元给汪成义,是板上钉钉的事实;汪成义收取了李天顺30万元租金后没有还给李天顺,让李天顺蒙受了30万元的损失,是铁板钉钉的事实;汪成义以收条或白条甚至无单据以及编造虚假应付款、租金费用应分摊而不分摊等手段,侵占了举报人 276717.96 元,也是板上钉钉的事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数额达到5000-10000元财物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汪成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李天顺30万元,更应无条件地予以立案侦查。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汪成义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金额达到3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理应顶格处理!
李天顺告诉本博主,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引起了受案机关的高度重视,接待他的警官认真地做了笔录,目前应在审查阶段。据了解,公安机关在对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时,需要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请领导审批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对报案、举报、控告、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将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接受的刑事案件正式开展侦查活动的合法依据,立案之后,公安机关便可以对案件进行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汪成义利用职之便侵占李天顺30万元人民币,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天顺完全不用担心公安机关会不予立案——有警必接、有案必受、受案必查,是公安机关向人民群众的郑重承诺,也是公安部对各级公安机关的要求。
话到此处,本博主想要对汪成义说几句话:做人做事,要有原则。做人有原则是立世之本;做事有方法是成事之源。做人做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做人不做事,到老一场空;做事不做人,徒劳恶名声。古今中外,很多时彦才俊之所以能够成就一番事业,就是因为他们能够恪守做人做事的原则。就本文所涉及的事宜而言,你汪成义做人做事都难以让人恭维:以做事而论,你将天桥市场项目做得很“砸”:你负责经营管理新桥市场,却连消防都过不了关,这岂不是自找麻烦吗?以做人而论,你以收条或白条甚至无单据以及编造虚假应付款、租金费用应分摊而不分摊等非法手段,侵占了李天顺 276717.96元,这种损人之招及其由损人之招导致的损人之果,凸显你心性的邪恶、人性的缺损和道德的沦丧,而你用欺骗、诱惑手段让李天顺给你转了30万元投资款用于投资天桥市场,在市场关闭后你两手一摊,以一句“所有投资款打了水漂”就想私吞侵占李天顺的30万元,则凸显你目无法纪、肆意妄为!李天顺在你不还钱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了,等待着你的是法律的严惩!至此,你该醒悟了!不过,善良的李天顺请求公安机关对你立案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让你惹上牢狱之灾,而仅仅是借助法律的威力让你还钱。为此,本博主诚劝你识趣识相,赶紧将属于李天顺的30万元及利息还给李天顺,如然,李天顺或可能撤案,即使公安机关立了案你也能获得从宽从轻处罚。《楚辞•卜居》有言:“此孰吉孰凶?何去何从?”这30万元,你私吞侵占,还是悉数偿还,还是你自己斟酌、选择吧!
反腐与维权博客罗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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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11:02 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