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永嘉公安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汪成义立案侦查
浙江永嘉县潘坑乡八亩村村民汪成义,打着开设农贸超市的幌子,哄骗举报人投资30万元,然后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以收条或白条方式,编造虚假应付款、租金费用应分摊而不分摊等手段,侵占了属于我的276717.96万元,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汪成义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在查清其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汪成义的刑事责任,责令其将非法占为己有款额返还给举报人,并赔偿举报人的利息损失。
2020年3月间,汪成义称其在永嘉县回北新桥村经营农贸市场,与瓯北新桥村委会签定了8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希望我能投资,信誓旦旦地表示“有钱大家赚,共同发财”!开始我将信将疑,没有明确表态,汪成义猜透了我的心思,便大谈该市场如何如何前景看好,“最多一年就能收回成本”!见他说得恳切,我终于由心动变为行动——于3月18 日通过银行给汪成义转了30万元投资款。此后,我要求和汪成义签定合伙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经营利润分配比例,但汪成义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拒签协议,甚至不让我参加合伙人会议。2020 年4月28日,该市场隆重开业,初期人气颇旺,生意红火,可惜好景不长:大约一个多月后,该市场因消防不过关被要求营业整顿,遭此挫折,汪成义等合伙人在无心赓续经营之余,便分道扬镳、各奔东西。然而,我的30万元投资款他竟然不管了,一句“所有投资款打了水漂”就想将打消追回投资款的念头。鉴于汪成义涉嫌诈骗和职务侵占犯罪,我强烈要求职能部门清算汪成义的财务收支情况,经温州鑫荣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该所出具了温鑫荣专审 [2021J 第 387 号专项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表明汪成义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温鑫荣专审 [2021J 第 387 号专项审计报告给出了如下专项审计意见:
一、永嘉县新桥农贸市场于2017 年 9 月 14 日取得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永工商市字3303071019号市场名称登记证,市场举办者为永嘉县阻北街道新桥村经济合作社,营业面积1996m2,市场负责人为余承达。2020年3月开始由李天顺、汪成义等人合伙经营该市场,投资资本共 3198052.00元,本人出资300000.00元,占总投资比例的9.38%。
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1、收入资金的真实性待核实:审计期间检查会计凭证,收入资金均未通过银行户头核算,无原始凭证,建议对收入资金进行清理,确保收入完整入账。
2、审计期内各项支出均未取得发票,以收条或白条甚至无单据入账,大量现金支出问题,影响支出的真实性。建议一切财务收支均取得或填制完整、合法、有效的的票据原始凭证;建议对支出要素不齐的凭证做清理,凡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不得报销入账。
3、合作体3年租金费用为190万元,建议按照收益期间分摊费用。
4 、应付账款余额:69363.00元,经调查了解,实际上不欠款,应专作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余额 1046550.00元主要属于欠市场租户保证金及承诺返祖,已由汪成义和胡长治于2020年8月以后处理完毕,不再欠租户款项。
三、根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审计报告附表 4、附表5,汪成义以收条或白条甚至无单据方式、编造虚假应付款、租金费用应分摊而不分摊等手段侵占了举报人276717.96 元,其中:
1、以编造收条或白条 1191833.00元(无单据有 402350.00元)的投资比例9.38% 为 111793.93 元;
2、编造虚假应付款69363元的投资比例9.38%为6506.25元;
3、租金费用应分摊不作分摊1688888.88元的投资比例9.38%为158417.78元,其他应付款余额及相关款项被诈骗的款额有待查证。基于上述事实, 汪成义在4个月时间内,利用自己担任新桥市场负责人身份的职务便利,以伪造收条或白条甚至无单据方式、编造虚假应付款、租金费阳摊不作分摊等手段,侵占了举报人276717.96 元,己构成涉嫌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为此,举报人特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汪成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在查明其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追究汪成义的刑事责任,并责令汪成义将其非法占为己有的款额及利息返还给受害人,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举报人:永嘉县潘坑乡石鸟村西山路李天顺
(李天顺承诺书:我请罗修云老师写的维权贴,其内容是由我提供的,本人对本帖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失实之处,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本主题由 八号 于 2021-12-10 07:54 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