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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一男子招募卖淫女做“黄色”生意,最小的只有15岁!

温州都市报 8608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底,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南昌,租赁位于本市高新区**大道**水煮旁**村村民万某某家二楼民房作为卖淫窝点,先后从江苏、云南招募卖淫女姜某某、谢某某(15周岁)到该民房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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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17:58 上传

网络配图 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周某某与被告人戴某某、刘某某,采取到辖区派出所门口盯梢,在卖淫窝点附近望风等方式,使用准备好的对讲机给卖淫女通风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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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2021年4月20日凌晨,民警在卖淫窝点附近抓获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刘某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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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被告人信息预览: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街**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6月1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4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某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4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9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4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