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浙江省温州市,深夜下班的女子,先被摩的司机猥亵,又遭出租司机及其弟弟强行侵犯后拐卖,从事非法活动,2021年11月16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案件的起诉书,还原了案件发生的详细过程。
大强(化名),男,1989年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彝族,小学文化,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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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17:09 上传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事发当日晚上11点左右,大强驾驶车牌为浙C牌出租车,途经温州某医院附近时,搭载徒步下班,准备回家的被害人小丽(化名),途中发现小丽精神有异常,遂驾车将小丽带至温州市某旅馆,于凌晨1点左右入住,在房间内不顾小丽反抗,强行与之发生了男女关系,随后又电话联系其胞弟潘某某(已判刑),将小丽交付给弟弟后离去,潘某某随即在该房间内,强行与小丽发生了男女关系。
当日,潘某某明知黄某某(已判刑)从事卖淫活动,仍主动电话联系,意图将小丽拐卖给黄某某,黄某某、李某(已判刑)于同月12日,从浙江省金华市赶回温州,与潘某某在温州某宗祠二楼,商谈买卖小丽相关事宜。
协商后,潘某某最终以1.5万元价格,将小丽拐卖给黄某某、李某,黄某某先行支付现金1.2万元,双方约定半个月后支付剩余3千元。13日,黄某某二人将小丽带至浙江省金华市某宾馆,强迫小丽进行非法活动,直至同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小丽患有癔症,性防卫能力削弱。
大强在法庭上辩称,被害人小丽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且他不知道小丽精神有问题。
大强的辩护律师提出,大强强行与小丽发生男女关系即认定小丽存在精神疾病、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的证据不足,因小丽行为具有挑逗意味而刺激了大强,被害人具有过错,结合小丽并非无性防卫能力,请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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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的同事罗某说,她与小丽在鞋业公司做同一工种,小丽人比较老实,但有时上班时会傻笑傻哭,笑一会停下又笑,自言自语,经常发呆,走路时走得好好地,突然会退几步站在那里发呆,
有
一次将鞋带乱做到不同尺寸的鞋子上面。
小丽痛苦回忆说,那天是晚上10点多,先被摩的司机拉到小树林猥亵,之后遇到大强,他把我带到一家旅馆,在房间里我被他强行侵犯了,后来又被他弟弟潘某某侵犯,潘某某个子较大我根本推不开,后来我又被潘某某侵犯了一次。
次日潘某某带我到他朋友开的某旅馆里,当晚潘某某又强行侵犯我一次,第二天在棋牌室见到了黄某某和李某,李某问我要不要到别的地方接生意,我因不喜欢潘某某就跟他们到某宾馆,给他们做非法活动,每次非法所得100元均交给黄某某,直至18日晚上被公安人员解救。
大强被捕后供述,那天晚上11点多,我开出租车送两名女乘客去某鞋都,经过某医院红绿灯时,见一女子在行走,边上一摩的司机叫她上摩托车,我就让这个女孩子上车,在车上她说自己前面一点就下车,我开了一段以后,这个女子说让我先送那两名乘客。
那两名乘客下车后,我问她说是否回新桥街道,她说不回去要去兜风,在聊天中我知道她叫小丽,
同时
发现她脑子有点问题,就心生歹念,开车到桥底停车,拉着小丽的手与她做亲密的动作,同时产生与她发生男女关系念头,此时一对男女上车说到某宾馆,我将人送到后,就带着小丽到南白象街道,途中让我弟弟订了一家旅馆。
进入房间后,在小丽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侵犯她2次,之后打电话给我弟潘某某,约半小时左右他就到了,我认为小丽脑袋有问题,要求我弟弟将她带到按摩店从事非法活动,随后我就走了去开出租车了,几天后潘某某说小丽到慈湖上几天班后回新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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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大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大强的辩护人提出小丽行为具有挑逗意味,而刺激到大强并无事实依据,据此提出对大强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大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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