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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永嘉县瓯北街道办事处汪长新主任有法不纠侵犯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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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永嘉县瓯北街道办事处汪长新主任有法不纠侵犯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报告 请求永嘉县人民政府吴呈钱县长依法责令改正: 本人吴晓叶户籍一直没动,没有享受到村民的同等待遇福利,东方村严重侵害了我们母女三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我们与村民的同等待遇,东方村竞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东方村作出侵害我们母女三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居民户口可以享受户籍地对当地居民的一切优惠政策;如医保、低保、廉租房、工益岗位、上学等优惠政策,依国家法律与政策有权参与本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也没有享受到同村民医保待遇,其中户籍关系未迁出本村农嫁本人给予20%比例的股权,其实对我们是一种歧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我大女儿于2004年9月27日出生,符合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2年4月30日零时起。却没有享受股东资格,也没有享受到同村民医保待遇。根据《永嘉县江北街道东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2年4月30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本社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増、死不减”的静态管理。东方村竟敢出尔反尔,村干部还声称:股权已分完了叫谁拿点出来给你?村干部侵占私分出嫁女的股权本身就是违法违纪行为,知错不改因此今年村医疗保险涨到每个人400元,其他村民有村里支付,而我们要自付严重侵犯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去年8月份向瓯北街道办事处反映就是希望村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瓯北街道办事处汪长新主任不但没有责令改正还认为村民自治范围。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吴县长是一县之长,也是百姓心中的父母官。希望依法责令改正,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感谢!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