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发:@温州警察:拘留销售烟花爆竹的合法公民的国家法律依据,找到了吗?
一,1月12日,鹿城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陈某某、朱某某、林某某、胡某四人在微信中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抓获正在自家保时捷车边上给烟花爆竹分类包装的陈某某。陈某某交代,自己是微商,快到年底了,就想进些烟花爆竹来卖。平时就是开着这辆车多次到永嘉进货,进来的货部分由货拉拉送至朱某某、林某某、胡某等其他三位微商合伙人家中,剩下全部储存在自己的车里。有客户订单的时候,就叫跑腿或亲自开车送货。经审讯,四人均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责任认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段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第一条,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四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目前,该四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鹿城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 1月11日,民警在市区麻行小区查获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陈某,现场查获烟花爆竹60余盒。经查,陈某从永嘉拿货,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广告,于1月10日在珠冠大厦路边销售烟花爆竹一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陈某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8日。
应急管理部坚决打击网上销售、邮寄烟花爆竹,已协同相关部门,排查清理下架网络平台上涉及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销售信息、宣传视频和营销广告,坚决打击网上销售、邮寄烟花爆竹等危险品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对危险货物按危险性的分类,烟火制品、烟花、爆竹、鞭炮被列为爆炸品,属于一般爆炸品,编号14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1月10日,市区滨州景园一茶叶店在开业时,燃放“百子炮”,被正在巡逻的民警发现。
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燃放该鞭炮的饶某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罚款100元。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除前款规定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燃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