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吉利车商收了"定金"不办事,合同上的一句话侮辱了消费者的智商......
【导语】市民夏先生向科林工作室反映,自己定的几何EX3早已到了交车时间,却迟迟未交付。多次协商无果后,希望科林工作室促成调解。
夏先生向科林工作室反映自己去年11月在温州吉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台几何EX3坚强牛,总价58800,约定2022年1月20日交付。可谁知,如今2月中旬了,车子确切交付时间还是未知。
PPNp9rA7Zzu9xsNx.jpg (16.99 KB, 下载次数: 110)
下载附件
2022-2-18 10:18 上传
夏先生:21年11月份在温州吉新4S店订的车,因为是11月份刚上市的,经销商也不敢承诺时间到了一定会有车,他在合同上面呢加了一句就是说:时间到了没有车的话呢定金退回。如果客户愿意的话呢可以当然可以继续等。
记者:交车时间是1月20号是吧?
夏先生:对对对!销售说年前肯定可以拿到,时间到了我问他,他说物流停了运不过来了。过了年之后呢,我又问他,还是说没有,让我继续等,并且跟我说,你要提的话呢,提加装的车子,当然加装是要加钱的。
n8qwwg7J0j26qhgZ.jpg (235.96 KB, 下载次数: 108)
下载附件
2022-2-18 10:18 上传
据夏先生介绍,他订购的几何EX3坚强牛是一台裸车,没有任何加价,早早在上市前就向温州吉新下定了。他认为,自己下定时间最早,提车也应该优先。可他在车友群里却看到了其他车友提车了,自己却被车行告知需要加价,这让他无法理解。
Khpcd58hEh9pe4yB.jpg (16.99 KB, 下载次数: 124)
下载附件
2022-2-18 10:18 上传
记者:到现在为止都没有裸车,原因是什么?
夏先生:物流运不过来、下大雪…找各种理由推脱。到昨天为止已经推了第3次了,也有好多人是提了车的,同一家店的也有。
记者:他提的车是裸车还是有加装的?
夏先生:裸车,是裸车。
记者:他们的订车时间比你长吗?
夏先生:不太清楚,但是我肯定是早的,因为是11月份刚上市的时候
记者:诉求是什么?
夏先生:就是希望提车吧
记者:没想过要退车吗?
夏先生:刚上市的时候呢厂家有一个优惠政策的,是399抵3999的,基本上是优惠了3600的。然后去店里定呢定金交了4000,然后抵车价的8000。
Sd1537XyAUjAtDc7.jpg (46.07 KB, 下载次数: 115)
下载附件
2022-2-18 10:18 上传
科林工作室记者第一时间与温州吉新汽车销售服务服务有限公司潘先生联系,他告诉我们几何EX3正式上市时间虽然是2021年11月14日,但是其实预售早在9月就开始了, 夏先生并不是最早下单的人,至于有加价提车,是夏先生自己误会了。
H1r37d67vG4O4g08.jpg (16.99 KB, 下载次数: 110)
下载附件
2022-2-18 10:18 上传
温州吉新汽车销售服务服务有限公司潘先生:坚强牛去年9月份上市的,性价比比较高,厂家的配额非常非常少,芯片的问题,全国缺车的,坚强牛的订单基本上就是以6个月为准。因为这个客户呢315投诉,然后投诉厂家,一天投诉一个,这个情况我们确实是要处理的,车子确实是没有,不可能是有我不给他。按全国的区域情况看,我目前看过来它是排在第35名的,是我们现在9月份到现在还没交车的前面还有34个客户,手上的订单大概在230多个,目前看过来它是排在第35名的。
据温州吉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先生所说,延迟交车是由于全球缺芯片、全国订单火爆、厂家配额减少等原因造成的。由于夏先生的多次投诉,公司为了解决问题才会破格决定从外地调车给他。期间的运输费用由车行自己承担,但是加装的配件需要夏先生自己支付,也就有了之前“被加价”的误会。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夏先生与温州吉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这份合约中明确车行收取了4000元定金,却添加了一句“提车日期若到合同日期没车,定金可退还,双方无责。”
p1cVVDGTVZRjd1XC.jpg (268.39 KB, 下载次数: 118)
下载附件
2022-2-18 10:18 上传
车行的另行约定是否会影响定金罚的效力?商家要不要承担退一赔二的违约责任?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彭伊妮和科林老师都分别谈了自己的看法。
SeCnHWO10Jl6XhRe.jpg (16.99 KB, 下载次数: 119)
下载附件
2022-2-18 10:18 上传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彭伊妮律师:合同上已经明确写了定金两个字,就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车到了,消费者要取消订单解除合同的,商家肯定会没收定金。在定金罚则运用的时候,对双方应该要权利义务对等。不能对买家严格要求定金罚则的没收规定,对卖家就排除自身义务。除非当时卖家非常明确的让买家放弃过对另一倍定金的追索。否则在双方对条款理解有歧义的情况下,我认为还是应当按照通常的定金罚则去理解。换句话来讲,如果合同上就写了收取定金多少钱,后面怎么退定金什么都不写,也是默认定金罚则的。现在商家在合同上写了依据定金退还,到底是一倍退还是两倍退其实没有讲清楚。没有把事情讲清楚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通常的定金罚则的解释去理解。
v606ynNPyAY68YA0.jpg (34.6 KB, 下载次数: 108)
下载附件
2022-2-18 10:18 上传
DX4Hzchze46b94xQ.jpg (1.66 KB, 下载次数: 115)
下载附件
2022-2-18 10:18 上传
科林观点
我个人认为,既然是“定金”就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否则又何必用“定金”俩字,要知道“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对双方真正起到约束的是“定金”而非“订金”,从这点来看,商家似乎是自作聪明了,玩儿起了文字游戏,就像彭律师所说,合同一开始就具有不对等性。对消费者严苛,对经营者放纵,消费者违约要被没收定金,经营者违约却只要退还就行了,试问,起不到保证作用消费者干嘛要交定金?好事尽往自己身上揽,法理之间都说不过去。假如是销售业务员不懂装懂倒还可以培训教育,假如是经营主体懂装不懂,那性质就非常恶劣,商业道德缺失,又何谈产业持续发展。希望被诉单位好好反思这个问题,多点坦诚相待,少点自以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