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0000元以及通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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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 19:42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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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4日,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翻阅该病案号的病历时,发现该院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以及工作人员在放射科上班时未佩戴本人的个人剂量计导致患者无法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行为。在2021年12月8日时该院未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防控规定,存在未要求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佩戴口罩及规范佩戴口罩的情况。
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局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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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住址:******园丁路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9880901***,联系电话:1373****6765。
2021年11月4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对位于******飞虹北路***的***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检查。(部分内容省略)
经现场调查取证,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现已查清周**于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在给患者臧**书写病历时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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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吴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6日出生,住址:******迎春巷某幢某某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9840106****,联系电话:1373****1663。
2021年11月4日,本局卫执法人员对位于******飞虹北路***的***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检查。(部分内容省略)
经现场调查取证,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现已查清吴某某于2021年8月26日在给患者臧某某诊疗时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存在管理漏洞,病历管理上出现的问题。别小看病历细节上的“小瑕疵”,毕竟病历是医师记录患者就医过程的文书,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患者再就医的重要参考,也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也是医保检查的检查对象之一,需要引起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必须严格按照规范书写病历。希望各医疗机构严格依法执业,自觉尊法守法,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