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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法院枉法裁定,打脸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法律咨询】栏

wenzhou 2921
2020年12月9日,向驻浙江杭州拱墅区湖州街 198号中央第四巡视组反映: 《温州法院枉法裁定,打脸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法律咨询】栏》      中央第四巡视组长尊鉴:   2019年7月20日,敝人向永嘉县公安局控告林玉喜(永嘉县法院行政庭庭长)在敝人(以前曾发网帖对永嘉县公安局、永嘉县法院)寻衅滋事案中提供虚假证言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敝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或第42条第3项),侵犯了我的人身权,特要求永嘉县公安局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在行政办案期限内作出治安处罚或不予治安处罚决定告知书。   而该局顾左右而言他,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书,却不作治安处罚或不予治安处罚决定告知书。即我说林玉喜涉嫌违法,该局说林玉喜没有犯罪,而不提有无违法。   该局明显属于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职责,敝人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浙江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行初302号裁定却不予行政立案,认为属于刑事诉讼范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行终830号竟裁定维持!   2020年5月17日,敝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中文域名12309中国检察网(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法律咨询”一栏询问。   询问内容为:“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但确实未达到刑法中的伪证罪。公安机关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后,就不再对是否构成治安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那么,是去检察院控告公安机关不履行行政职责?还是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检院在当日回复,明确认为:“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建议: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最高检也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乐清市法院屠小霞法官、二审法院周瓯翔法官偏偏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年5月7日23时05分37秒,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办的中文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网站标识码:bm09000013京ICP备05070602号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0001号)“我要咨询”一栏,咨询“请问: 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但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未达到刑法中的伪证罪。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后,是否还应该履行行政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相应处理)?”标题为“公安机关履行了刑事职责,是否还应履行行政职责”。查询码为0720579369。   5月11日14时5分42秒,答复部门:刑事侦查局网站管理员。答复内容:“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予以罚款或拘留。因此,具体还要看嫌疑人提供证言的具体情况,再结合法律决定由哪个机关作出处理。”   可见,(公安部也认为)证人在刑事案件中提供了虚假证言而不够刑事处罚时,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违法责任!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责(作出行政案件处理决定),即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乐清市法院屠小霞法官、二审法院周瓯翔法官偏偏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年5月7日23时04分,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办的中文域名中国法律服务网(网址标识码:bm13000003京ICP备 13016994号-6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92号)“法律咨询”一栏咨询:“请问: 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但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未达到刑法中的伪证罪。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后,是否还应该履行行政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相应处理)? 谢谢。”   当日23时42分,工号:JD51010163法律服务人员回复:“您好!欢迎关注中国法律服务网。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刑事程序处理认为报案指向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的,对于是否构成治安违法,仍应作出处理意见,并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中国法律服务网平台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关注和支持!”专家评论栏下:“法律服务人员对所提法律问题的法律分析很准确,对法律法规等依据列举很充分,为公众提供的行动建议可行有效。”   可见,(我国司法部也认为)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即便公安机关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后,也应履行行政职责!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职责,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乐清市法院屠小霞法官、二审法院周瓯翔法官偏偏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后,敝人另外两件同样案由的行政案,在出示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答复的情况下,还是被温州市龙湾区法院(2020)浙0303行初32号、33号裁定不予行政立案,温州中院(2020)浙03行终398号、399号裁定维持!而温州法院这一纸枉法裁定,教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法律咨询】栏情何以堪?温州地方法院明知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答复,还知错不纠,将错就错,枉法裁判,包庇公安!   如温州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则敝人强烈建议最高检关闭中国检察网【法律咨询】栏、司法部关闭【法律咨询】栏、公安部关闭【我要咨询】栏!因该栏非但失去了其普法的意义,还误导百姓,并使百姓对法院判决产生误解!!!    黄志霄 2020年12月8日   (后附致浙江省高院李占国院长的行政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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