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29日14时许,齐**在罗阳镇理发店与老板聊天时谎称自己从疫情高风险地区回泰,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在社区工作人员到场向齐**核实情况后,齐**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情节较轻。经查,齐**属于刑法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应从重处罚。经查证、齐**属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对其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泰顺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