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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永嘉人与青田人合伙投资被骗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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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永嘉人与青田人合伙投资被骗反获刑 本案的“源头”在青田县警方,经办警官陈苗杰系始作俑者   我们三个浙江温州永嘉人和相邻的青田县人合伙投资,被青田人李焕军诈骗2500万元,离谱的是,涉嫌诈骗犯罪的李焕军逍遥于法外,我们三个投资人反而获刑,真是岂有此理!   2011年7月,李焕军以在青田县山口镇开发太阳岛国际养生度假村项目为由,诈骗了我们2500万元人民币,在这十来年期间,我们多次与李焕军沟通,询问他房地产项目的进展情况,每次都是以拒接电话回避我们或以假话谎言忽悠我们。   2022年3月,当我们获悉涉嫌诈骗犯罪的李焕军已被公安机关刑拘的信息后,主动找到陈苗杰警官向其举报李焕军诈骗犯罪的线索,并将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书等有关李焕军的犯罪证据和资料交给了陈警官,同时陈警官也向我们三人分别作了调查和谈话记录。时间过去了大约70天,我们见办案单位没有任何动静,便打电话向陈警官打探侦查进展情况,陈警官却反问我们何时将有关资料提交给他,我们回答说此前的3月21日就将法院的判决书等有关资料呈交并作了谈话记录,此时他才通过回忆确认有这码事。可见陈警官对我们提供的有关李焕军犯罪的重要证据连看都没看,更谈不上下一步的调查核实,凸显青田警方对此重案如同“熊瞎子吃大枣——满不在乎”,或者说是“百年松树,五月芭蕉——粗枝大叶”。在我们催办下,陈警官居然叫我们提供永嘉县法院的电话号码,我们只得“遵旨”提供了他所需的电话。陈警官与永嘉县法院通话后反馈给我们说,查不到涉案的2500万元的银行凭据,不能定性李焕军的诈骗罪,同时强人所难地要求我们提供涉案的2500万元的转账记录。   我们认为,受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涉案犯罪可靠线索后,且公安机关已经决定立案侦查,经办警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履职,但令人失望的是,经办警官严重不作为乃至放任犯罪!关于涉案的2500万元已由李焕军收取的事实,见永嘉人民法院温永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书第19页第8条“证人李焕军证言,证明自己在青田开发了太阳岛国际养生度假村项目,2011年7月11日以青田县新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青田县山口镇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自己是和永嘉县瓯北的葛宗生以温州申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一起合作开发的,股份比例自己占51%,葛宗生占49%(注葛宗生名下的49%股份有我们三人所占的股份比例),陈光忠带葛宗生等人来看的,葛宗生已投入2500万元人民币,以转账形式打入自己的银行卡,该2500万元用于项目的前期投入,主要用于购地等开支,自己的中行和农行等银行卡都有被转账过的事实。”   李焕军上述证言已得到法院判决的确认,并作为判决的依据,即使没有银行转账凭证,也足以证明李焕军已经收取2500万元的事实。接下来公安机关只要查明李焕军所谓的将该2500万元投资房地产开发是子虚乌有的事实,李焕军的诈骗罪即宣告构成。如果需要进一步查对银行转账记录,经办警官完全可依法向有关司法部门调查取得,叫受害人提供银行对账单,否则以查无证据为由放弃侦查,是对犯罪行为的放任与纵容,是对严重的失责渎职行为!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和法治的尊严,我们强烈要求请求上级党政与司法机关督促青田公安局,及时公正的查明李焕军的犯罪事实,绳之以法,以示公允。   受害人∶夏盛、余忠良、周显胜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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