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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泰顺县复查复核机关的处理决定向温州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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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申请书 温州市人民政府: 交办件并案处理后不服又申请复查后泰顺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泰信复不受告字第[2022]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答复意见又不服要求督办改正,告知已经泰顺县复查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现程序申请复核以处理董夫清烈士家族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未落实政策信访事项,理由如下: 一,是否存在有关抗美援朝董夫清烈士家族的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及未落实政策? 1.董直松现还保存者证据力大于其他调查的1943年土地所有权状原件,证明在南外村曾存在不动产性质登记的私 房,1952年泰顺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太(泰)字第1189号的土地证其房产栏下无登记和档案馆查询没有颁发董夫清和 董夫治及所在户的土地证,参考《土地改革法》《中央内务部关于填发 土地房产所有证指示》《华东军政委员关 于土地房产所有证暂行登记办法》的规定,,属总登记时应登记而未登记造成董夫清烈士家族私房历史遗留问题,首 先没有落实土改私房政策。 2.据泰顺县资规局对对信件编号2021020376450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坐落南大街189号(备注:投诉后把南大街 189 号的村委会大楼纠正为对面的环城路188号和186号及与之拐连的南大街154号和152号)的土地在文革初期被 修建两层泥木结构办公楼,1990年取得泰罗字2508号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包括孤儿寡母户的户主董直松私房没有落 实(城房〔1987〕575号)《关于进一步处理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 等处理,又造成董夫清烈士家族私房历史 遗留问题。 二、 对申请复查后作出的(泰信复不受告字〔2022〕2号不予受理答复意见是否合理? (一)、 答复上"涉访房屋的所有权现属于罗阳镇南外村集体所有的认定“意见没有顾及历史事实法理以进入复查程序 的处理。 理由(1): 依据(建设部1993)571号《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 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一、《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 护 房 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核发,其他任何部 门和单位均无 权制作或发放,所发放的权证一律无效“的规定,1990年罗阳镇政府颁发泰罗字2508号的 小 产权证已经无效。 理由(2):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 止 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答复上”如果你们认为涉访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董直松个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 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处理意见适用法律不正确. 理由(1): 没有依据法 发 (199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三“的程序依法办 理私房历史遗留问题. 理由(2): 依据《烈士褒扬条例》26条的规定,泰顺县人民政府有收集整理烈士的史料(包括土地房产)的法律责任不能 以 物权纠纷意图推托等。 三,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简化信访事项复核案件处理程序的通知》(温政办[2011] 151号)的规定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申请人:夏启瑞 2022年4月11日
本主题由 八号 于 2022-4-12 19:12 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