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时节,天干物燥,焚烧秸秆极宜引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0月15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藤桥中队执法人员在藤桥镇棣马村发现村民余某在田地里焚烧秸秆和杂草,立即现场制止并及时扑灭火源,经调查核实,余某焚烧秸秆过火面积达1.8平方米,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谈话通知书,对其予以立案处罚。
为保护生态环境,杜绝火灾隐患,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和处罚力度,一旦发现焚烧秸秆、垃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主题由 System 于 2022-10-19 08:25 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