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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对蝉街业委会成员伪造印章违法行为追责的举报信

温州日报 8151
近日,蝉街商厦业主余建国举报蝉街商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某成员伪造了“蝉街商厦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温州市鹿城区蝉街商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两枚印章,并以此虚假公章对内发布公告、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严重扰乱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正常秩序。违法当事人被公安机关询问后,区公安分局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对该违法行为不予调查和立案,现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区公安分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追究相关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伪造……其他组织的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认为,蝉街商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某成员伪造了两枚印章,扰乱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正常管理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主要理由如下: 一、不存在该两个组织,当事人有伪造印章的行为。“伪造”词义为“假造,以欺瞒别人”。其中,“伪”为不真实的意思;“造”为制作的意思。“蝉街商厦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温州市鹿城区蝉街商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都属于未经业主代表大会设立的、不真实的、凭空捏造出来的“伪机构”,故其具有伪造的行为要件。伪造印章的行为,即包括伪造其他真实组织的印章,也包括伪造凭空捏造的组织的印章,只要印章具有不真实性,并制作,就符合“伪造”的行为要件。 二、伪造印章为了欺瞒业主,具有主观恶性。小区诸如“二次供水”改造等重大公共事务,当事人并不是通过“蝉街商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发布公示,而是以一个虚假的组织“蝉街商厦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发布。从法律层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属于群众自治的组织。因此该两个机构,极易混淆,一般业主并不清楚两者区别。当事人伪造了该印章,主要目的就是以该虚假组织代替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从而规避“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议事程序,达到了架空和篡取“业主委员会”的权力的目的。因此,当事人伪造和使用伪造印章的违法行为,欺瞒业主,严重破坏业委会自治和印章管理等多重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应予惩处。 三、多次使用两枚伪造了印章,具有危害后果。蝉街商厦业主委员会与温州市公用工程公司签订的《蝉街商厦改造工程》(二次供水改为直接供水)合同,是涉及到近300户业主,金额近20万的重大合同项目。但相关违法当事人却使用了“温州市鹿城区蝉街商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这个虚假的内设机构、利用伪造的印章,签订了该份重要合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从名称看,就非常清楚表明其为内设机构。内设机构是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签署合同的权力。当事人利用内设机构与从温州市公用工程公司签署合同,不具备主体资格,具有合同欺诈的故意,扰乱正常经济合同秩序。如该份合同没有经业委会研究同意,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严重法律纷争,影响供水改造的民生工程,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 四、伪造印章是个人行为,而非业委会的集体行为;据了解,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在谈话时,当事人可能具有业委会的某种身份和职务,公安机关应详细了解伪造这两枚印章,是个人行为还是集体行为。对于设置“物业管理处”内设机构等行为,应业主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对于设立“蝉街商厦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这样极易混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完全没必要多此一举。因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伪造的两枚印章是个人行为,并通过伪造的印章来冒用业委会行使权力,其侵犯了是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力和全体业主的正当权益,其伪造印章行为有具有实际侵犯的被害人和法益。 综上,当事人伪造并使用两枚伪造的印章,其行为要件、主观恶性、危害后果、侵犯的被害人和法益四个方面,都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一款的伪造其他组织印章的违法行为,应予行政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违法当事人主观具有欺瞒业主的故意,捏造了两个虚假组织,伪造了两枚虚假印章,在对小区内部管理和对外签订合同中多次违法使用,规避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议事日程,剥夺和篡取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导致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秩序混乱,引发了部分业主的严重不满,进而促使多起业主集体上访,从而使五马街道办事处领导多次参与和介入相关事件协调,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耗费了政府资源,故应对此类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进行必要惩戒,以维护合法的、公正的小区物业管理秩序,防范侵犯小区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变本加厉,更加猖狂。 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调查,已通过法律途径向鹿城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举报人:余建国 2022年11月10日 附: 1.申请书副本3份; 2.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3.伪造的“蝉街商厦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公示材料若干; 4.“温州市鹿城区蝉街商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与温州市公用工程公司合同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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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由 八号 于 2022-11-10 11:54 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