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经合社负责人周某某违规租赁村集体资产问题
案情回放2017年3月至2021年1月,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经合社负责人周某某(化名)在处置村集体3处场地2017、2020、2021年度租赁事宜中,先后多次未经“五议两公开”程序民主决策,直接代表村经合社和叶某某、余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和戴某某等承租人签订出租协议。此外,周某某擅自同意由该村老人协会收取其中2处村集体场地2018和2019年度租金,合计26万余元,未计入村集体账户,造成村集体收入损失。纪律处分周某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村经合社负责人,违反组织纪律,在处置村集体资产出租等重大事项中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造成集体资产收入损失。2022年1月,周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本主题由 System 于 2023-4-25 15:42 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