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发香江花园是泰顺新城区鹤祥社区的下辖小区,在2022年底的业委会换届选举中,一群老年人明显操控并舞弊。筹备组的成员中有数人长期不交物业费,同时,候选人员中也有数人长期不交物业费,且还有候选人在当村干部期间曾被纪委部门处罚过贪污公款,这些情况明显违反了筹备组和候选人资格要求。事件曝光后,小区全体业主、党员干部和主管部门都对此表示了关注和重视。然而自事情发生以来已经过去了4个多月,尽管小区热心业主多次反映和提交报告,但社区至今未提供任何处理方案。尽管有不符合选举资格的人员参选并当选,甚至未经书面备案,但社区多次表态认可选举结果,支持舞弊结果的产生。现在,这些不符合选举资格的人员再三要求移交公章和价值超过两百万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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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初,鸿发香江花园小区一群老年人长达数月聚集一起,咒骂原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莫名其妙地构陷、咒骂和叫嚣,声称要把业委会换掉,把物业公司赶走。这些事件导致了现今物业公司从管理人员到保安保洁都担心随时会丢掉工作而人心惶惶,导致数名管理人员离职(可以从物业公司上下员工处得到证实),对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公司的人心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这些老年人将财政局退休干部包晓忠推为精神领袖,并由包晓忠牵头,一手包办操控第三届业委会的筹备和选举工作,自导自演,徇私舞弊,左手选右手,并成功将自己推选的7名候选人(业主并不熟悉)选中,将自主报名并有深厚群众基础的5名候选人排挤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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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经调查发现的几点情况:
第三届业委会筹备过程中,7名成员中有5个人的名单是由包晓忠提供。包括筹备组成员包序平、包晓忠、吴学累、郑王珠、郑道洪在内,他们均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况,且拖欠时间长达12个月至36个月不等。根据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的《温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如不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用或未续交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推选前有满1年不交纳相关费用记录的,就不得作为筹备组业主代表推选,已经被推选的应当退出筹备组。因此,以上拖欠物业费的筹备组成员不具备加入筹备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应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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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鸿发香江花园2022年12月3日发布的“业委会候选人报名公告和选举办法公告”中规定,本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初步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和9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的方式产生。初步候选人须由社区审核后才能确定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据了解,共有12名候选人,其中毛方灶、吴春莲、叶海冰、吴景雁和刘爱荣5人均是通过业委会办公室自荐的方式报名;而其他7名候选人叶雨欣、林旭升、罗会斌、杨世贵、郑起铿、胡荣汇、章汉雄均由筹备组组长包晓忠在报名截止日期2022年12月15日下午统一提供名单和报名资料,这7人均未联系业委会办公室表达自荐意愿,也未经过9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经物业公司查询,7人当中其中叶雨欣、郑起铿和林旭升均拖欠物业费,其中叶雨欣和郑起铿拖欠物业费已达24个月,林旭升拖欠物业费已达36个月。此外,胡荣汇不仅拖欠住宅的物业费,也拖欠商铺的物业费,拖欠的时间长达60个月。物业公司已经向这些业主发出了律师函,希望尽快解决拖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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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依温住建发(2019)298号文件《温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已经担任的应该被罢免:
(四)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或者续交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推选委员会候选人之前有满1年不交纳相关费用记录的。因此,以上拖欠物业费的候选人成员并不具备成为业委会候选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应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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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候选人员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和房产证明进行社区审核。然而,社区没有履行相关审核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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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发布的《温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的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天,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换届小组应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候选人名单,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但事实上,在2022年12月17日公布候选人名单后,小区任何地方都没有公告业主大会(选举大会)的开展时间和程序等相关公告。在12月24日,即广大业主普遍感染新冠病毒而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匆忙开始选举。事后许多业主反映没有收到选票或者通知,但是他们的投票权却被代表或者牺牲了。他们甚至在当晚就开始计票,最终定为7名委员,均为筹备组组长包晓忠提名的人选。这种明目张胆、违规舞弊的操纵整个选举过程的行为令人震惊。特别是在疫情爆发时期,大多数人都呆在家里,商店关门,街道空荡荡的情况下,他们为什么这么急着选举呢?这显然是司马昭之心人皆知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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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曝光后,鸿发香江花园的业主们非常生气。有些业主甚至表示他们完全不知道有选举的事情,也没有收到通知。许多业主对此次选举感到义愤填膺。有一位业主向社区叶圣斌书记反映,自己看到这一群老年人围在一起分发选票,并在选票上明目张胆地勾选。但是叶书记回复说,无论过程如何,选举结果已经出来了,就必须承认。因此,社区叶书记和施书记一直支持和承认选举结果,将这些人称为“委员”。这些委员们说他们平时开会,都在社区书记办公室开的,看来也是深得书记支持和信任。
2022年底,事件曝光后,小区党支部和热心业主向大社区施克语书记反映。施克语书记表示已经知道了这种情况,绝对不能接受,会严肃处理。经过几次沟通,社区施克语书记口头同意支部书记撤销此次选举结果。支部书记在得到社区施克语书记的口头同意后,在小区的党员群里公布了这个决定。
在2023年春节前,社区施克语书记表示,工作人员均为新冠阳性,将会延期处理此事,并指导鸿发香江花园的业委会选举工作。然而,事情在2023年春节后发生了转变。春节后多次咨询社区施克语书记推动重新选举工作,但社区施克语书记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并表示必须先让之前当选的人做一些工作,并在他们同意退出之后才能开始后续的选举,施书记最后的意见就是支持和承认选举结果。并在2023年3月7日,施书记打电话给小区党支部书记,通知业委会交接公章和财产。与此同时,此前当选的罗会斌和杨世贵多次要求上一届业委会移交公章和财产。
小区业主们对社区的决定感到非常惊讶,无法理解为什么不合规定的选举结果会被承认。这违反了依温住建发(2019)298号文件“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的规定。此外,长期不交物业费的人也不应该有资格加入业委会,而被党纪国法处理过的人员更不应该有资格加入业委会。
小区业主都知道社区书记施克语在春节前口头已经同意撤销选举结果,但在春节后却又告知选举结果仍然有效,并要求交接公章和财产,这种前后矛盾的说法也让业主们无法理解。
有热心业主在2023年3月9日已经将情况说明报告提交了罗阳镇、鹤翔社区和泰顺住建局。据悉三部门已经召开协调会,讨论出了指导意见,由鹤翔社区负责纠偏和重选工作。然而,社区书记并没有落实协调会的讨论结果,而是一再表态支持原来的选举结果,并通知当选人员整理资料到社区备案。
经过以上事件的曝光,这些当选人员的行为却也是变化无常,反复无常。在此事件曝光后,筹备组组长包晓忠在2023年2月1日前往业委会办公室,宣布这7个人全部退出业委会选举,并要求所有报名资料一并归还。业委会文员咨询了大社区书记施克语后,书记同意将7人的资料统一归还。然而,这些人在春节后又卷土重来,要求当选,并且要求进行交接程序,而且他们竟然也有办法够获得社区两位书记的支持和承认,这种情况非常离奇,不可思议。
2023年4月10日,罗会斌拿着华鸿三期业委会选举资料,称是经过两位社区书记的授权,要求参考华鸿三期的程序整理资料备案。据悉,罗会斌的亲兄弟罗会员是周边华鸿三期业委会主任,两兄弟都非常热衷于并执意要担任小区业委会主任,不知道这其中是出于热心肠,还是有别的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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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4 09:14 上传
对于社区书记施克语和鹤翔社区书记叶圣斌的这种知错还错、和稀泥、前后矛盾、出尔反尔没有担当的工作态度,鸿发香江业主非常难以理解。希望各级主管部门能够尊重最基本的事实和相关条例法规,并对鸿发香江花园全体业主负起责任。恳请各级主管部门关注,重视,监督,慎重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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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MwMDk4OQ==&mid=2649523157&idx=1&sn=7c632dff9182e031d101d1b783f6e2b1&chksm=87e0a4c7b0972dd18017dbc51e98f0fa2ca71615bcbb5f2051a905cf5ede681927bbb1d0dcff&mpshare=1&scene=1&srcid=0411wjotUoptJK9rvWBhpibv&sharer_sharetime=1681307019148&sharer_shareid=c84357838e84ca0d1794b00e36e0c567#r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23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