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

如果这样,应当废标,还道路保洁公司一个公道

wenzhou 7288
如果仅仅是代理公司强迫专家更改评审结果,供应商本身没有问题,考虑到这个政府采购折腾了两次,不建议废标,严肃处理代理公司和专家。但随着进场出现的问题,废标因素增加。 第一次招标采购,因为采购文件漏洞导致中标供应商违反诚信原则被废标,废标时车辆设备、人员均到位,损失惨重。 重新招标仍然是这家代理公司,招标文件全变了,前次废标的住房、停车场的量化标准被去掉,这不正常。如果说第一份招标文件经验不足,那第二份招标文件就有点故意设坑了。在“八、拟投入清扫保洁作业车辆要求”的前面加个黑,最后加一句:具有清扫功能。这在第一次招标文件中是没有的。 当然招标文件要求也属正常,但同一采购项目的清扫保洁车辆为什么要求如此不同?最让人质疑的是第一中标人投标文件并没有响应这一要求,提供的车辆不具清扫功能,不仅没有作”响应无效”处理,反而得了满分,而且还成了第一中标人。特别是未验收履行合同的车辆,就先签了合同,随后进场的车辆并不具备清扫功能,实锤了。 第一次采购被废标的供应商不干了。一边投诉,一边举报,财政、经侦、纪委监委一个没落。是的,政府采购讲究的是公平、公正、公开、诚信。 个人认为,车辆设备比住房、停车场对于服务质量来说更重要,如属实应作废标处理。对于代理公司应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听说实控人有过案底),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去除。
本主题由 System 于 2023-6-7 14:22 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