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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某村“一肩挑”干部吕某某默许配偶违规参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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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某服装厂租赁某村1处村集体资产,租期20年。2007年至2017年上半年,时任村委会主任吕某某妻子施某某在该服装厂工作,并在该厂参加社保。 2017年上半年至2021年2月,施某某从该厂离职后未转移社保参保关系,仍在该厂参加社保并由该厂为其缴纳社保费用至其年满50周岁。期间,吕某某明知该情况未予以制止或整改。 纪律处分 吕某某担任“一肩挑”干部期间,违反廉洁纪律,默许配偶利用其本人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2021年12月,吕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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