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意见书等是否规范办理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
温政信核【2022】10号复核意见书等是否依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规范办理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的决议》等规定要求省政府释法以督办私房遗留问题落实政策处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温政信核[2022]10号)《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1、撤销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告知书》(泰信复不受告字[2022] 2号) .2、责令复查机关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
2022年11月7日,泰顺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夏启瑞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2022】5号,其认为:1,罗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答非所问,未针对申请人的诉求予以答复,不妥。2,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10号】),涉访事项为落实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应由住建部门处理,不属于罗阳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复查决定如下:撤销罗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
2023年1月17日,温州市泰顺县信访局对国家局交办的信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对作出(温政信核【2022】10号)行文不够规范落实处理意见不到位问题要求整改的督办》 的信访事项,其告知上是在以上文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信访人首先应当先向住建部门反映问题,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办公室已按照《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要求的程序办理等内容的答复。多次督办仍然以此回复。
以上三个答复没有按照《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2009】62号)等规范办理,造成信访事项至今没有处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规定,要求省政府对温政信核【2022】10号复核意见书等是否以《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规定规范办理上释法以督办有关泰顺县董夫清烈士家族(包括唯一后人董直松)私房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政策处理。
综上请求释法
请示人:夏启瑞
本主题由 System 于 2023-7-3 10:17 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