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份我们购买了徐XX、潘XX家的房产,位于温州市百榕大厦。
当初购买时就是看中他家装修清爽、设备电器齐全,所以没有还价就和他们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标注了设施配备,双方协议具体设备以视频为证,双方中介均为证人。在买卖合同中还附加了租赁条款,以远低于当时市场价的房租租给徐XX、潘XX一家三年时间。
2023年7月20日房租租赁到期,我们验收时由于未带上拍摄视频,只发现洗衣机被更换过了。当时潘XX说滚筒洗衣机很久之前就坏了并已经扔掉了,搬回来另外一台很老式的洗衣机,电冰箱也说很久之前坏了买了新的,电视机只说因为孩子学习从来没有用过。大件的需要花钱请人扔的席梦思留下来给我们。由于我们当时没有发现大件电器都被替换了,扣除洗衣机缺失的800元折算费以后将所有押金都打还给他们。
当晚回去看视频发现,电冰箱、电视机和洗衣机全被调包了!滚筒洗衣机换成老式翻盖的,大尺寸液晶电视换成小的。买卖合同标注配备的床也被拆走。
21日经过查证,潘XX夫妇所说的“早就坏了扔掉了”并不属实。当时电话联系沟通想要和平解决,希望他们把东西归还,但对方拒不承认。于是当天下午我们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23日下午和徐XX、潘XX夫妇在五马派出所调解室沟通调解。期间徐XX拒不承认并表示一分钱都不会赔偿。最终调解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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