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安置房的买卖和过户相隔时间较长,卖家在卖房时笑脸相迎,过户时却漫天要价索要“好处费”……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卖方谷某于十日内协助买方何某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并过户登记至何某名下。
2004年,何某欲购买房产,和谷某签订《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谷某自愿将鹿城区藤桥镇的一个安置房指标以2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某,何某须按镇政府缴款期限按时缴款。该指标房建成后,谷某应无条件协助何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由何某承担。
2007年5月21日,何某根据要求向藤桥镇人民政府缴纳安置房款171720元,此后,何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实际居住至今,但由于安置房的特殊性,故藤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的权利人及缴款单位仍为谷某。
2023年,案涉安置房具备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的条件。何某通过其儿子多次找谷某沟通办证及过户手续等事宜,谷某却回复“协助你过户,钞票你总要给我的”“两三千太少,我不要,价格照市面价”等,并拖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何某无奈之下将谷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书》系何某、谷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其第三条约定,指标房建成后,转让人应无条件协助受让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协助或要求加价。何某多次联系谷某提出履行协助义务,并承诺可以支付一定的误工费。但谷某一直表示要“根据市面情况”,既不同意何某表示支付2000元至3000元的费用,又未提出具体的要求,本质上是未实际履行配合办理的义务,已构成实质违约。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后双方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拆迁安置指标转让交易中,普遍存在交易时间与产权办理、过户登记之间存在时间差现象,从而形成了办证、过户时出卖人以买受方未支付“好处费”“误工费”“辛苦费”或金额不合适为由,拒绝履行或消极履行协助义务的现象,严重影响不动产权属的确定,不利于社会稳定。买、卖双方相互体谅,自愿支付或者基于友好协商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不应予以干涉。但法律不保护出卖方以买受方未支付合同外的“好处费”“辛苦费”“误工费”等为由拒绝或消极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法官提醒,诚实信用是社会交往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道德准则之一,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卖房时“笑脸相迎”过户时“漫天要价”
如此不讲诚信,看法院怎么判
作者: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