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公共露台并非自家院落,擅自安装围栏侵占公用空间,将损害相邻权人的利益。日前,永嘉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圈占公共露台的邻里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拆除所加装的围栏。
麻女士住在永嘉县三江街道某小区6幢二楼西边间,郑女士家住在7幢二楼东边间,两家人通过二楼大平台相连为邻。2022年11月间,麻女士家正在对家门口的露台地面进行装修,建筑垃圾堆放在公共露台上。郑女士发现自己还空置的房子里也出现了一些垃圾,在与对方沟通无果后,出于对自家物品防窃的考虑,她便在自家门前的露台加装了铁制围栏。
由于围栏的隔离,麻女士便无法到达7幢的露台上来。麻女士认为自己只是装修期间暂时在公共露台上堆放建筑垃圾,之后会清理干净,而郑女士却以此为借口要将露台占为己用,于是到小区物业办公室投诉。
小区物业向郑女士家发出装饰装修违规劝阻通知单,要求郑女士一家将露台恢复原状,但郑女士一直不予理睬。无奈之下,麻女士只好起诉至法院。
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女士在二楼公用露台边沿安装铁制围栏,妨害了原告及其他业主对公共区域的使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原告作为公共露台的权利人之一,可以主张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故支持了原告麻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郑女士家拆除擅自安装的铁制围栏,恢复露台原状并清除拆除后的堆放物。即使纠纷的起因是麻女士存在侵害郑女士家的侵权行为,郑女士也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权。
判决作出后,被告郑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房屋外的露台是否属于就近业主“私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因此,区分公共露台还是私人露台,最主要的是看其是否已经登记为业主专有部分,是否能明确区分、排他使用。
对于公共的露台使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另外,即使拥有了私人露台,也应合理使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违章搭建,不侵犯相邻关系人的通风、采光、日照和安全、隐私等权利,否则将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在公用露台安装围栏可以吗?看法院怎么判
记者:赵小娴通讯员 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