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一起聚餐饮酒,事后有人因醉酒发生意外,同饮者需要担责吗?近日,文成法院审理了一起由醉酒引发的纠纷,一名女子与朋友在饭店聚餐,醉酒后从二楼包厢窗户跳出导致重伤,之后诉至法院要求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春节期间,杨某与朋友张某、李某在某酒店二楼包厢内聚餐喝酒,没多久,一来二往三人就喝高了。张某、李某两男子互相开着玩笑叫对方跳楼。一旁也喝得晕乎乎的杨某看他们争执不下,嚷嚷着自己要跳楼。几次起身都被张某、李某拦下,然而杨某没有罢休,突然趁两人不备冲向窗户跳了出去。
杨某坠楼后腰腿部骨头严重碎裂,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杨某认为同饮者张某、李某未尽到阻止义务,将两人诉至法院。张某、李某认为,自己多次阻止过杨某意图跳楼的行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饮者张某、李某在杨某有多次跳楼举动后,有充足的时间将其转移至安全场所,避免其再次跳楼,可他们仅尽到暂时的阻止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饮酒如果出现了人身损害事故,首先要承担责任的是饮酒者自己。至于同饮者需承担的侵权责任比例,是因过错程度不同而发生变化。本案杨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约为5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李某各承担医药费10%的赔偿责任,即两人各赔5万元。
法官提醒
与亲朋好友一同饮酒时,如果有人因为饮酒过量而受到伤害,作为共饮者,同样是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需要提醒的是,同桌饮酒人切莫强迫性劝酒,尤其在共同饮酒人明显醉酒的情况下,更有义务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女子醉酒跳楼,同桌聚餐的也要担责
记者赵小娴通讯员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