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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汽车销售公司的纠纷殃及消费者 法院作出判决

温州都市报 4228

  温州网讯龙先生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车,然而该车却莫名其妙被另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扣留了,这是怎么回事?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返还汽车或者赔偿购车款59500元。

  2021年9月,龙先生以59500元的价格向温州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该汽车系A公司向平阳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购,随后龙先生向A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B公司协助办理了临时牌照,将车辆交付龙先生。

  然而龙先生的新车到手还不满一个月,B公司就因A公司未支付购车款,以帮车上牌为借口将车开走,扣留至自己的停车场内。

  龙先生多次要求两公司退还汽车均未果,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返还其购买的汽车;若拒不返还车辆,则应赔偿其损失59500元。

  庭审中B公司辩称:该车系A公司向本公司购买,而龙先生系向A公司购车,与本公司无关。因A公司未支付购车款,车辆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仍在本公司名下,故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标志。龙先生从A公司购买汽车,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为履行购车合同,向B公司订购了案涉汽车,双方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现龙先生已支付了全部购车价款,汽车也已办理了临时牌照及车辆商业保险,龙先生已依法占有车辆并取得其所有权,为该车辆合法所有人。B公司私自占有该车,已构成侵权,应予返还。B公司可通过诉讼另行主张对A公司购车款的权利。据此,法院判决B公司限期返还龙先生案涉汽车,若无法返还,赔偿龙先生损失59500元。

  法官提醒: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志,登记等手续仅为权利确认的依据。广大市民在自身的动产所有权或者合法占有受到损害时,可以积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或占有返还请求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要恪守诚信为本的理念,明晰所售商品的所有权,完善售前售后服务,避免后续产生权利纠纷。

  来源:温州商报

  原标题:支付了购车款车却被扣留了

  两家汽车销售公司的纠纷殃及消费者,法院作出判决

  记者:黄伟通讯员慕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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