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昨天的“3·15维权”活动中,《记者帮你办》栏目邀请到了潘若曦、郑守练两位律师来到现场,为消费者支招,更安排了记者现场为消费者跑腿。截至活动结束,两位律师共为28位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记者帮你办》栏目受理10多起消费投诉。
装修用油漆货不对板,咋办?
市民林女士求助,自己的家人在某知名油漆品牌专卖店购买了该品牌油漆用于装修,后在装修现场发现店家提供的部分油漆并非该品牌,且已经施工完毕。林女士与专卖店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如今该怎么办?
浙江大界律师事务所潘若曦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店家提供的非其品牌油漆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在能够证明存在欺诈与具体使用面积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游泳馆关停退卡无望,咋办?
市民朱女士求助,她在温州一家婴幼儿亲子游泳馆办了充值卡,不久前这个游泳馆关了,她的卡里尚有近一百节课程未使用,价值超过一万元。经交涉,商家将她的课程迁移至其品牌名下另一家游泳馆,双方签订了协议,但前些日子这家游泳馆也关了,现在咋办?
浙江大界律师事务所潘若曦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商家关停游泳馆导致无法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卡内剩余课程对应的余额。如果通过双方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等方式无法解决退款、赔偿事宜的,消费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健身卡转让被另收费,合理吗?
市民陈先生求助,他的朋友在一家健身房办理了包年卡,约定预支付费用后一年内可以不限次数进行消费健身。后来他的朋友将该健身卡转让给他,但健身房提出要额外支付485元的费用方可由陈先生继续使用该健身卡,是否合理合法?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郑守练律师表示,健身房的说法不符合相应法律规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健身房并未说明485元的费用是何款项性质及依据来源,仅是单方要求。同时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故该健身房无论是收取何种性质的费用,包括转让费或者手续费等,均是不符合法律规定,陈先生有权予以拒绝并要求健身房履行相应的义务。建议陈先生先跟健身房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
购房意向金不给退,合理吗?
市民江先生求助,他向某房开公司支付10万元的购房意向金,但并未签订预售合同,后因自己个人原因,不愿继续购房,要求房开公司退还定金,双方协商无果,现在该怎么办?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郑守练律师表示,意向金即常说的“定金”,实际交付后视为双方已达成定金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本案中江先生因自身原因不再继续购房,致使后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完成,视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江先生存在违约情况,应当承担“定金罚则”的不利后果,无法要求退还定金。当然如果是因为“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不能继续购房的,那定金应当返还,另当别论。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3·15维权” 《记者帮你办》栏目在现场两位律师为消费者“支招”
记者陈培培
见习记者张嫣彬实习生田苗